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是银行经营风险的生命线,这“三查”是否尽职,不仅关乎个人资产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国家金融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近期,深圳建行刮起反腐风暴,对“以贷谋私”、“靠行吃行”等问题紧盯不放,一查到底,充分体现了国家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环境稳定的决心。
但是,仍有少数投机分子目无法纪与银行内外勾结,利用贷款审查管理漏洞,从中谋取巨额利益,侵蚀深改成果,严重绕乱了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腐蚀了司法公正,导致大多无辜群众面对深不见底的“套路贷”受害匪浅,哭诉无门。
深圳孙女士称,因贷款中介伪造材料,与银行内外勾结,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房产被执行,而流离失所居无所安。孙女士和张某结婚后,夫妻共同于年购买深圳前海某社区房产。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了附条件的分割房产,即房产暂时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享有居住权和50%房款分配权,目的是等将来孩子成年,过户留给孩子。年孙女士在民*局登记了离婚协议,同时在辖区街道办登记了居住事实。
年7月,贷款中介卢某带前夫张某到深圳建行借款万元,贷款中介唆使张某担任无实际经营的“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将“壳公司”的工商资料及银行流水和伪造离职证明、离婚协议交给深圳建设银行彭某,以张某名下的深圳前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年8月27日,贷款发放至卢某掌控的“壳公司”账户,随即被卢某转至高利贷公司。因张某钱款被转走失去还款能力,无法还贷。深圳建行以张某违约,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处置该房产清偿贷款。年4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
孙女士诧异不已,自己享有该房屋居住权和50%卖房款分配权,并且该房产是留给孩子将来生活的保障,在毫不知情情况下,被法院强制执行,这不合情理,更不合法。对此,孙女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深圳建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查封和拍卖,并确认自己的合法居住权和房款分配权。
其实,在年10月得知张某贷款之后,孙女士就发现诸多猫腻。孙女士经过多方走访了解到,张某的贷款是贷款中介和银行内外勾结相互串通而成功签署的空白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公司“经营贷”,同时,深圳建行存档材料中篡改了离婚协议、伪造了离职证明,贷款协议签署后补充了深圳金达文华“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建行明知材料有假,还在假离婚协议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经办人彭淇伟”、“与原件核对相符核对人庄宝多”章印,依然发放高额贷款至贷款中介掌控的“壳公司”,故意让贷款被中介转走,是导致张某客观上无力还款的和形成贷款债权债务的根本原因。孙女士多次反映并就部分问题于年得到证实,善意提醒建行及时止损。建行不理睬孙女士提醒,主观上认为执行拍卖房屋可弥补贷款。
年4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庭审认为:首先,从权利形成时间上,孙女士享有的权利形成于建行抵押权之前。第二,从设立权利的善意上看,孙女士远远大于深圳建行。该房产共有权人孙女士,设立权利时是基于与张某的合意,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孙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法院审查建设银行存档的“离婚协议”复印件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内容与真实离婚协议书内容严重不符,但银行加盖了“与原件核对相符经办人彭淇伟”、“与原件核对相符核对人庄宝多”章。建行明知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且在该离婚协议书上面明确有孙女士的联系方式情况下,既未直接向登记机关核实该协议的真实性,也未向孙女士核实真实性,建设银行设立的抵押权存在明显瑕疵。
第三,从权利发生的根源上看,该房屋是孙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购买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该房屋亦孙女士居住,并被赋予卖房款50%分配权。第四,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孙女士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建行的金钱债务相比,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第五,从执行后果上看,若该房产被强制执行,将可能使孙女士丧失行使居住权对象,致使无过错善意方的权利必然遭受损失,换言之,从而使有过错非善意的市场经济行为从中获利,可能会对其不合规不审慎的行为亦认可之嫌。
深圳前海法院强调,建行在我国社会经济当中的特殊地位,其虽为公司,但是有别于一般的公司,其更应该恪守国家监管规定,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针对本案的离婚协议,其本应有必要、也有能力去做更多的审查工作以避免涉及自身的不诚信的商业行为匀侵犯无辜他人的合法权益。综其所述,孙女士和深圳建行各自权利产生时间、善意、根源、功能及执行后果等方面来看,孙女士对该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止执行,请求阻却执行的理由成立,判决孙女士享有该房产居住权,并停止该房产执行。
自年曝光”套路贷”,深圳银行金融乱象由来已久,深圳前海法院始终秉持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致力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国法治先行示范区建设成绩斐然,得到最高院充分肯定。前海法院如此判决,无疑为深圳金融环境优化注入了更加强劲的经济活力,法治精神得到大力弘扬,时代价值彰显无遗。
然而,公平正义并没有尘埃落定,深圳建行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12月,深圳中院未开庭审理,直接剥夺了孙女士的辩论权,撤销了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孙女士全部请求。
目前,该案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粤民申号再审,助力中纪委反腐建行!
孙女士表示,该条黑色利益链每个环节均是既得利益者:贷款中介获取高额佣金,行贿相关人员建行客户经理、建行审贷风控人员、法律人员、放贷人员。而借款人是被贷款中介送给银行的“待宰羔羊”。当借款人无法还贷时,由建行法务外聘律师追索贷款而获取律师费回扣行贿法官。深圳建行原行长、副行长、风险总监等多名高管正接受中国建行纪检组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月26日发文《建设银行对“靠行吃行”等问题紧盯不放一查到底》中直指金融反腐,强调反腐从严,站稳*治立场,对以贷谋私、“靠行吃行”等腐败问题紧盯不放、一查到底。
律师称,一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就五个方面,从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角度对本案做出了精准的分析和判断,应予以肯定。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是,二审法院忽略了孙女士的居住权已经登记的事实和证据,并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驳回了孙女士对于涉案房产50%房款的分配权。反而,助长并纵容建设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强制性规定,用造假资料违法违规发放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孙女士基本生存权,这对无任何过错的善意的孙女士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对最高法关于所提倡的优先保障无过错实际权利人的原则的违背更是对全面建设法治文明的倒行逆施。
律师还表示,孙女士享有的居住权和50%房款分配权,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能够保障孙女士继续居住占有房产并知情。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物权形式。居住权的约定,不代表孙女士弃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集中体现。孙女士长期居住该房屋未损害任何人合法权益,在孙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建设银行存档的“假离婚协议”未经审查,并通过与贷款中介的“默契”关系恶意删改和剔除孙女士合法权益,以设立抵押权发放贷款,并以此否定经民*局合法登记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明显以不法压法、以不公处公、以不善制善。
据悉,今年及以前,深圳建行就因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被深圳银保监局多次行*处罚。
防范金融风险是利长远固根本稳预期的重要方面,金融审核是以维护市场安全为中心,促进深化改革为主线,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的监督审查的重要内容。贷款是金融市场长期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事前审查机制、事中管控机制、事后监督机制,全流程检查缺一不可。
沧流愈显砥柱,笃志方益行远。期望相关部门不忘初心,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正义和公平。击碎隐蔽在幡伞下的疥疮不是一句口号,“黑色利益链”是否会继续恶性循环野蛮生长,我们将拭目以待。